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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1月15日 浏览量:

 

职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学校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成人高校录取新生登记表、学籍卡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并注册,未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延期1个月未交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出勤、作业)和期末考试成绩共同构成,按不同比例(具体比例按各科老师规定执行)折合共同记入学期成绩。
第六条 每学期不按各科老师要求完成作业,缺课在50%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七条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考试,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在毕业前进行。
第九条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并只给一次补考资格。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累计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允许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补考,须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科目,以及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校毕业证书与所学专业科目相同者,可以免试。免试者须在入学两周内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成绩单的复印件交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时须填写《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确认表》一式四份,以及提供完整的含有该生的录取新生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主管部门红色印章。
第十三条 同层次不同科类间专业的调整(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学生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专业只限新生,且在入学一个月之内办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学生应写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主动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降级编班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1、符合本规定第二、四条情况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
4、因病或意外致残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五章 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最长时间为在原规定学习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后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有不及格科目(含毕业论文或设计)者,须重修不及格科目,待重修科目成绩合格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丰台区职工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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